股票要约收购后怎么交易
查看人数:发布时间:2021-12-04 20:31:05
内容详情
1.持有5%以上股份的,应当公布信息。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2.持有30%股份时的要约,以继续收购。收购人发行要约,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并载明指定事项。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终止。股东可以要求收购方收购未收购的股份。
4.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由收购人收购。
5.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包括其他收购方式。
6.收购完成后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的6月和7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7.证券交易所。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被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收购结束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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