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编辑:笑笑生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3:08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商业实体的重要营销渠道。微信营销模式是商业实体利用社交媒体进行营销的新手段,也是目前商业实体比较流行的营销模式。据易观国际统计,中国参与微商营销的人数约为1000万人,微商行业每年创造的经济效益达到数百亿元。但在微商这种新的营销模式给客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暴露。笔者通过研究微商在朋友圈的营销模式,发现其违规经营活动主要存在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电子商务运营相比,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对所售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缺乏审查和保障机制,给了无良商家一个机会。在微商销售的产品中,假冒伪劣产品和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经常存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销售没有多次处理,金额将累计计算。因此,如果微商中经营者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因为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所以非常隐秘。微商中有些运营商和客户谈好生意,客户付款后会“黑”客户,导致客户无法再联系微商中的运营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只收钱不发货”的微信经营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诈骗。
涉嫌虚假广告。微信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虚假宣传产品、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微商经营者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已知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或者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涉嫌违规经营。微信经营者未经国家许可销售国家许可产品的,涉嫌违法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经营行为,构成违规经营。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商业模式,我们不仅要正视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还要看到它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治违规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不力,违法成本低,是很多微信经营者敢于尝试自己的法律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详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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