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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用地土地政策是怎样的?

关注人数:24 发布时间:2021-12-06 15:32:01

去年,中国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土地利用政策,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求,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它还传达了一个信息,即地方都不应以新农村建设或环境整治为由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畜禽养殖。

农村养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和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厅(农牧农林)(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土地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耕地

(一)县级畜牧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畜牧业生产基地及农业资源条件,编制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及其土地利用提出要求。

(二)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修订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案一议,按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土地利用论证,提供土地利用保障。在下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当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各地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求,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者环境整治为由,禁止或者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被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土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

第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所需的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及生活用房、病预防控制设施、饲料储存室、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长期性建筑,其土地用途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乡(镇)土地应积极协助协调选址,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签订再耕种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有场地不能再耕地的,应当依法单独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协助协调选址,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绿化带占用耕地的,应当签订复种保证书。原有场地不能再耕种的,应当依法单独补充耕地;附属设施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租赁、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工作。建设需要占用大型畜禽养殖用地的,应当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者个人的要求重新实施新的养殖用地,并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细化相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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