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对代购的影响
关注人数:95 发布时间:2021-11-20 16:01:06
电商代购的风头这几年一直都是非常壮观的,我国很多网民都喜欢进行代购产品,而且这一现象,你可以能还想象不到我国对于代购的疯狂,就在2015年,就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通过代购购买的的总额就已经达到了340-500亿元。像化妆品、包、等这些产品的代购市场规模,和国内专卖店做对比,它已经和其达到了的一半左右的规模大小。
其实在我国消费的海外商品中,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代购进入到国内的,但是在今年的“十一”长假中,上海浦东机场加大了对海外购物的检查力度,对于没有主动申报的代购产品,会被加收关税。也是因为上海浦东机场的这次严查,让代购圈一度陷入一阵恐慌中。
这也是因为今年8月31日通过的新电商法的原因。这部法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其实帮助并规范了网络市场的混乱,通报是对于各大购物平台的品质安全,有了很大的保证。这一点,对于消费者们来说,其实是非常有利的。而对于代购来说,对他的影响也确实很大,甚至于可能彻底的改变目前代购行业的现状。
那么,电商法即将落实,代购又将何去何从?
今年8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
在电商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其实明确规定,不管是什么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还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婴儿食品保*品之类不得销售。
这意味着,代购就会越来越正规,而对于传统个体经营的“人肉代购”来说,也许即将走向终结。特别是,如果近期随着海关的严查,那么,对于海外代购这个市场来说,它将会深受其影响。而对于代购未来的发展上看,由于新电商法中有规定电商、微商、代购等,都得办理工商登记、获得相关行政许可,而且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面对这一系列的繁杂手续,这也势必会影响到一部分想做代购的人,但是在面对这些手续时望而却步,这也无不可能。
不过电商法的施行,对于消费者来说,确是一件好事,虽然它会导致代购人数减少,也可能让代购的产品价格上涨,但消费者却不用在时刻担心买到但是不是假货的担忧了。
新手开店攻略
现在可以做微商吗听说电商法要实施了
传统企业一旦了解微商,就可以迅速发展,有可能超越成熟的微商品牌,因为传统企业在货源链、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比纯微商品牌有优势。所以传统企业向微商转型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传统企业主想要转型微商,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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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有微商业思维
在传统企业中,老板知道微商是否有足够的微商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老板没有微商的思维,即使有微商部门,也很难实施和发展。老板首先要抛弃固化的思维和经验主义。传统企业能否在短时间内转型微商,主要取决于老板或交易员的学习和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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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微商团队
的交易员稀缺。现在很多的交易员都建立了自己的品牌来做这件事。贫困户与传统企业的磨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建议选择企业内部的精英,培养他们成为适合企业微商项目的交易员。
同时,微商中的团队至少应该包括:美工、文案、促销员、交易员、客服、财务。小项目,微商团队可以6-8人,大项目,根据需求扩大团队。人才是品牌的核心驱动力,这些岗位的人建议传统企业招有互联网经验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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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圈对接各种资源
想进入一个行业,首先要找到这个行业的人。比如一些微商社区、微商培训、微商会议等,都会聚集行业内的大咖,找到他们,学习他们的经验,了解这个行业的新动态,关注是否有合作的机会。这些都对你转型微商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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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代理系统
进入微商行业,好对照标杆研究几个同行品牌的制度、政策、优势、成本、利润率,设计自己的制度,预留水平利润空间,计算整体返利制度。还有,所有的制度不可能一次完美,都是从市场运行的反馈中不断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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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启动模式
启动的准备和规划将决定整个项目的成败和发展速度,它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各个阶段的流动和转化,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关于起步模式,一定不能照搬别人的,要结合自己品牌的特点和优势,在借鉴成功模式的同时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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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运营
微商野蛮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对微商运营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新的微商站点,如果从进来的那一天开始筑起壁垒,你的护城河会越来越强,品牌发展也会越来越稳。
提醒想转型微商的传统行业大佬们:传统企业进入微商行业要保持理性,需要持续创新,保持原有的核心竞争力。
电商法草案在微商中包括哪些范围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运营商的范围内,那些通过微信、网络广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应该包括在内。
上述草案第二次审查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违规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此,部分常委、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建议,个人转让二手商品自用等非经营活动不应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此外,建议将通过微信和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员纳入其中。
经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违规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同时,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常委会部分成员和地方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提出作如下修改:一、补充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相关行业控制能力、交易中其他经营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二、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